省委印发《关于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办法》
 

来源:吉林日报                        

省委发出通知,印发《关于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办法》。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长春新区工委,各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

2018年9月9日

 关于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办法

第一条为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要求,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定,从严从实、动真碰硬,促进干部转变作风,在全省上下形成担当尽责、奋发有为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重点聚焦“疫苗案件”暴露出的责任不落实、作风不务实、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举一反三,集中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失职失责失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的现象和行为。

第四条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全面从严;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做到准确恰当;坚持惩教结合,强化警示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适应现任岗位的,予以调整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一)基层党组织建设用力不够、抓而不实,只做表面文章、点好面差,政治功能不强、组织力弱的;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标准不高、考察不实、把关不严,履行程序不到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工作浮在面上、流于形式,表态多行动少、调门高落实差,没有实际行动和措施,工作无起色的;

(四)担当意识不强,怕担风险和责任,不敢啃硬骨头,不敢触及矛盾,不敢拍板定事,新官不理旧账,躲避复杂工作,推拖困难问题的;

(五)缺乏创新精神,主动作为和开拓进取意识不强,工作标准低,被动应付、敷衍了事、不催不动,导致所在地方和部门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六)服务意识欠缺,对待服务对象明通暗卡,能办不办、该办不办,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意识差,闹无原则纠纷,导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群众中认可度不高、威信低的;

(八)精神懈怠,工作热情减退,推着干、看着干,得过且过、庸碌无为,或者由于身体健康、能力水平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九)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不真抓、不真管,患得患失、求稳怕事,所负责的工作和领域矛盾丛生、隐患突出,以及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鲜明、立场不坚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制造散布谣言,破坏队伍团结和形象的;

(三)在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工作部署上变异走样,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选择性落实,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打折扣、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不重视、不落实,脱离实际、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五)在精准脱贫、乡村振兴中作风不扎实,慵懒懈怠、推诿扯皮,工作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或者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不精细、监管不严格,导致资金滞留、项目拖延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中不积极、不主动,拈轻怕重、推拖等靠,工作成效不明显,重点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被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后仍无明显改观的;

(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敢抓、不敢管、不敢担,整治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态度不坚决,工作推动不力,社会反响强烈,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或者合理诉求,不及时回应、不主动解决,或者上推下卸,态度蛮横、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的;

(九)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劳动保障、城市管理、道路交通、经济贸易等工作中,落实监管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工作失职失责失察的;

(十)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数字政绩”“虚假政绩”,蒙蔽群众、欺骗上级的;

(十一)在涉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应对不力、处置不当,或者知情不报、隐瞒实情的;

(十二)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专项检查等反馈的问题,不积极整改落实,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

(十三)其他情形。

第八条同一班子中多人因不担当不作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被处理,社会反映较大、形象较差,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及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纪委监委加强协调配合,对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应进行组织处理的干部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在进行组织处理的同时应移交执纪执法机关。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的性质、后果、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前,应将组织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及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同时报省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对干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指定专人与其进行谈心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作风要求,帮助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组织处理。谈心谈话情况,应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干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